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来源 :河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asonm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乞讨现象在我国自古代而有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出现了职业乞讨的行为,他们并不是靠乞讨而求生,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组织控制社会上一些弱势群体进行乞讨,从而牟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也危害了我国治安管理秩序。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的增设有利于保护残疾人、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随着《刑法修正案(六)》的实施,该罪在司法认定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同时,也渐显立法上的不足。本文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正确指导司法并完善刑事立法,更好的维护残疾人、儿童的合法权益。笔者在文中阐述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及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监护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是该罪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本罪与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拐骗儿童罪、虐待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界限。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不仅要通过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还要被组织者实施了乞讨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的既遂;该罪也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而且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笔者针对该罪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提出老人和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也应该属于该罪的犯罪对象;客观行为方式不能仅局限于暴力、胁迫手段,还应当增加“租借”“诱骗”等手段等立法建议。
其他文献
发达国家大量的存在着家族企业,同时发展中国家也是这种情况。从手工时代到机器大工业时代,家族企业对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历来是主要的企业形式
如何建立灵活、高效的移动Agent平台已经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文中介绍了移动Agent的技术标准MASIF和FIPA ,分析了一些著名的移动Agent平台 ,并介绍了一个移动Agent平台的实现方法。
从视频工具的应用特点出发 ,分析了支撑多媒体会议应用的关键技术。在此基础上 ,设计实现了视频工具NVT(NetworkVideoTool) ,它具有简单易用的特点。还对NVT进行了简单的性能分析 ,指出存在的不足和研究方向。
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的应用也愈来愈多,在为无数难以自然受孕的不孕症夫妻带来生育的福音的同时,也引发了伦理道德、社会、
新世纪以来,伴随着信息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国际交流变得更加频繁、更加复杂、更加多变。传统外交模式在解决国际问题时出现了很多弊端,公共外交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