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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的应用也愈来愈多,在为无数难以自然受孕的不孕症夫妻带来生育的福音的同时,也引发了伦理道德、社会、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争议。以国内首例“人体外冷冻胚胎继承案”为典型代表的涉人体外胚胎诉讼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的欠缺性和滞后性,对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同时也引发了学术界关于人体外胚胎法律属性、能否继承以及继承权的行使等相关民法问题的思考和争论。本文从“人体外冷冻胚胎继承案”这一典型案例出发,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关于人体外胚胎的学术理论与观点,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和判例,对人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方面的民法问题展开探讨,以期能为我国人体外胚胎的立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些许贡献。文章总共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导论。通过对国内首例“人体外冷冻胚胎继承案”的案情、一审、二审判决以及人体外胚胎的相关概念进行简要介绍,以其为切入点进一步点明本文的选题意义、创新点及不足。第二部分介绍了人体外胚胎法律属性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关于人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国内外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其中主体说又被称为“人格说”,即承认人体外胚胎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将其视为法律上的人,主体说进一步可分为两支,其一为有限自然人说,其二为法律上的拟制人说。客体说将人体外胚胎视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认为人体外胚胎在发育成独立个体之前仍不具备人的特性,只能被视为物。客体说也可分为两个分支:财产说和私生活利益说。折中说主张胚胎既非单纯的主体也非单纯的客体,而是位于人与物之间的中间位置,是一种过渡的存在,主张法律予以特殊规定和保护。折中说之下包括道德主体说和潜在的人格说。在国外研究现状部分,还引用了部分外国立法实践。第三部分对人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通过对主体说与折中说的简要评析,指出两种观点的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与不合理之处,提出本文观点——人体外胚胎应为伦理物并进行相关论证:人体外胚胎具备民法上的物存在于人体之外、可支配性以及有用性三个特征;人体外胚胎不同于普通物、纪念物,具有伦理性;由此得出人体外胚胎为伦理物之结论。同时,对学术界反对将人体外胚胎之法律属性界定为物的理由进行反驳,指出将人体外胚胎定性为物并不会侵害到胚胎的潜在人格或使其尊严受损。第四部分讨论了人体外胚胎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逐条论证人体外胚胎可以成为遗产,继承人继承人体外胚胎不会损害其潜在的人格尊严和生命潜能,胚胎继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人体外胚胎可以作为继承标的由继承人继承。并对继承人对人体外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进行探讨,包括介绍人体外胚胎继承的国外实践模式以及对我国人体外胚胎继承的法律构想:继承方式应包括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人对人体外胚胎享有受限制的继承权以及当多位继承人之间对如何处置人体外胚胎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利益均衡原则”来解决。第五部分讨论了建立健全我国胚胎捐赠制度的相关问题。介绍了胚胎捐赠制度的概念及美国立法实践,同时提出我国胚胎捐赠制度的立法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