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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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梳理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基础理论,结合相关案例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两种犯罪类型:网络辱骂、恐吓型和网络虚假信息型两种类型的基本构成做了基础的区分和介绍。着重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问题展开讨论。首先,客观方面上对网络空间的认定,将网络空间理解为“公共场所”尚属一个较为合理的扩大解释。“公共场所秩序”不同于“公共秩序”,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概念。其次,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分析,行为人对本罪的态度问题,是出于“流氓动机”还是“恣意性”,以及间接故意的情况下也能成立本罪的进行了论述。再次,就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也是司法实际认定的难题,对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是存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情况的,对于既遂问题,应当采取传统的构成要件理论。最后,还应对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关系进行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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