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研究

来源 :广西民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yx198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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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和市场交易复杂多变的背景下,预约合同的生存空间有了大幅的扩展,尤其在商品房买卖领域。《民法典》的出台使预约合同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但无论是立法亦或实践仍存在许多争议。究其原因,《民法典》仅为预约合同制度搭建了基本框架,其规定较为简略和笼统,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件时审判思路、判决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并且我国学术界对此也未形成统一观点。针对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领域存在的立法及司法问题,可以通过明确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主、合同内容为辅”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通过明确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具有“应当缔约”的法律效力、明确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明确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应仅限于信赖利益以及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形合理适用继续履行等立法完善的方式予以解决,还可以通过增加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指导性案例以及统一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格式文本,以此突破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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