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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关乎兴国,可谓重于泰山。但是,当今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日益复杂化、多样化,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老生常谈却又久治不愈的世界性难题,甚至于有学者已将食品安全列入继人口、资源和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时期,如何有效的控制和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食品安全问题难以根除,究其原因,行政监管不到位是关键因素之一,而法律法规不健全更是造成这一现象的症结所在。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刑法是对食品安全问题最严厉的预防和惩处手段,更应该做到“有法可依”。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均是近年来具备针对性和进步性的立法。对此,有必要立足于新的法律法规之上,思考当前刑法存在的不足,分析其缺陷并予以完善,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及食品安全的概况,介绍了食品安全问题现象严峻及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第二部分从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入手,对食品安全的主要相关罪名予以简要分析,并对《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食品安全的修正规定予以评析,进而指出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我国刑法规制的局限所在。第三部分是对国外食品安全相关刑事立法的分析与借鉴,为了更好地发挥其借鉴功能,在这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食品安全法律调整范围方面的规定、主观罪过方面的立法规定、对罚金刑的刑事立法规定及对资格刑的规定等四个方面的刑事立法情况。最后一部分则主要论述如何完善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法规制,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具体内容与本文第二部分相承接,涉及增设持有型犯罪、引入严格责任、完善刑事处罚及相关协调因素等,以提高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功能,达到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