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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巨大影响表现在传统金融领域,即是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其中,近年来股权众筹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股权众筹对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2015年我国股权众筹筹资金额在45亿元左右。然而,尽管实践中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融资开展得如火如荼,存在的多种经营模式,但目前我国针对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存在监管缺失,这使得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处于较高的法律风险中。而股权众筹的性质的模糊不清,则易使众筹平台及项目发行人置于违法犯罪边缘。首先,股权众筹作为众筹的类型之一,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公布项目,以股权为回报进行资金募集的模式,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开召集行为。其次,股权众筹的主要参与者即投资者、筹资者以及众筹平台均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本文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考察美国众筹规则草案及最终规则。具体地,规则内容呈现出以下特点,即对投资者投资数额上限的设定实行分级制并在每一层级内进行严格限定,对筹资者在一定时间内的筹资限额亦做出限制,并以对筹资平台的法律规制为重点,强化平台采取减少欺诈风险措施的义务。规则在适当考虑发行人筹资需求的同时,减少了投资者在股权众筹交易中暴露在风险中的程度。基于此,在构建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则时,宏观上,可对美国众筹规则有选择地予以吸收借鉴,同时结合我国股权众筹发展中呈现出的实际问题。首先,在性质上应明确股权众筹份额为证券,在发行方式上承认其公开发行的合法性。其次,在此基础上设定投资者投资限额分级制,但在市场较为成熟后,逐步取消分级模式。规定筹资者在一定时间内的筹资限额,明确筹资者在财务陈述、资本结构以及风险性释明方面的义务,如披露投资者仅对筹资者持有少数份额的事实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再次,强化对众筹平台的监管,明确其投资者教育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另外,市场信用体系的完善是资本市场良性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可通过建立相关资料库和诚信档案、加强各部门合作、完善互联网征信标准等方式形成强大征信监管合力。以期从源头上降低股权众筹的行业风险,有效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