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依法治国”概念写入宪法,依法治国的理念启迪着我国民众的思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众的行为。如何改进和创新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践行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的国家监督机关,通过参与诉讼监督案件审判过程,而且还需通过行使监督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按照时间发展的线索,论证了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的演变,清末检察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公益代表人的权力,中国民国时期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身份,中央苏区则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或者是作为公益代表人这种身份,参与到诉讼过程中的权力。新中国时期的检察制度,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有利于监督职责的履行。今天,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从两个方面进行监督,一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对违法和不当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监督。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有其自己的特点,与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相比,无论从监督内容还是监督的方式来看,都比较狭窄,无相应的法律依据。而行政诉讼的很多内容都来源于民事诉讼,但行政诉讼的民告官模式与民事诉讼的民告民模式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行政诉讼法应区别其他部门法,做单独规定。而就我国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问题,主要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个别条文,缺乏系统的可适用规范,现有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通过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及某基层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功能进行调研分析发现,在实践中行政抗诉案件非常少,而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和公益诉讼等其他监督方式基本为零,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如缺乏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无法切实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被动监督,监督效果不明显,事后监督,无法参与诉讼整个过程等缺陷和一系列问题。检察监督的刚性较差、范围太窄、监督效果不力。针对这些缺陷和不足,在中国加强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必要的,应加强职业化、独立性和有效性,成立一支具有专业性质、专门从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队伍,制定一部规定检察监督内容的专门法律。加强抗诉监督的监督效果,扩大检察建议和支持起诉的范围,多方面的进行监督。法国、德国、澳门等国家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有其独特的优势,通过对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结合我国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力争做到先进经验的本土化,从行政公益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两个方面入手构建我国国家机关的相互制衡制度,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