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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治安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时候,一味地想要追求还原案件的真实形态是不太现实的,因为治安行政案件的查处过程是一个事后过程,其对于案件的还原是会受到案件处理过程中各种因素以及警察自身因素的影响,如果还是一定要去追求还原案件发生当时的真实状况,就会拖延案件办理的效率,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建立一个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优势证据规则运用标准是当务之急。优势证据的概念即是说,双方当事人提出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可以支撑的事实主张,而法官则根据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并认定证明力较强的一方的主张成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对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确定了优势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可用性。于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就不用仅仅只依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个原则来对案件进行判决,而是可以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地运用优势证据规则。而对于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的过程中是否可以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目前还是存在着一些争议。当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却可以看得到优势证据规则有着广泛的运用。本文主张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可以运用优势证据规则以及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笔者通过对风险管理理论的分析,以对优势证据规则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的运用风险进行系统化归纳,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明晰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安机关执法者进行筛选并提高其法律素质,组织其对相关法律内容进行学习;理解当前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以选择对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本文运用辩证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对相关理论进行学习和发展,在对当前优势证据规则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的运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在写作方法上,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则,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上的优势,同时引入风险学的风险管理理论,对我国优势证据规则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目前存在问题进行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分析,最终提出完善建议。当前,对这一部分的研究内容较少,笔者研究此部分内容,旨在丰富和充实证据理论在治安学中的研究,为未来的治安行政案件查处和治安行政案件发展成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前瞻性的理论指导方向,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