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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的一系列风险具有高频性、多样性、不易估测性、广域性和繁杂性,作为运动员其运动伤残问题又是难以避免的。体育保险作为运动员的保障制度在近几年初步面世,但其不完善的后续理赔制度和具体细节不能为广大运动员提供完善的保障。目前现有的体育保险的保险种类有限、价格略高、理赔程序复杂、不能满足运动员需求等诸多问题逐渐凸显。《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的推行,使运动员伤残治疗情况有所缓解,但随着伤残人数及伤残种类的增多,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暴露出一定的弊端,比如其适用主体仅仅局限于国家级、省级的优秀运动员,所保障范围并不能完全覆盖我国的全体等级运动员;其伤残等级的判定耗费时间久,所给的补偿金额少;加之理赔程序繁琐;仅存在一次性补偿等诸多问题,使得《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需要进行调整,但从《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到如今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一直在推进其发展,认可其存在的价值。所以本文认为,“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的模式虽然存在弊端,但是如果通过完善是值得继续沿用的。本文的研究是对“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它不会成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竞争保险,而是以补充保险的模式存在。本文以我国运动员互助体育保险构建研究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包括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以河北省运动员为例,对河北省运动员对现有体育保障的满意度及对现有保险的认知进行调查和研究分析。研究过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文献阅读,了解现有体育保险的现状,探究其现象与问题。进一步钻研《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研究其不足之处。通过访谈专家的办法,让本文的运动员互助体育保险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实践性;第二阶段,设计运动员的调查问卷,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出河北省运动员对现有体育保障不满意之处,及运动员对现有互助体育保险的认知。第三阶段,通过第一阶段专家给的意见和问卷调查情况,运用特尔菲法,构建我国运动员互助体育保险的指标;第四阶段,提出运动员互助体育保险保障实施的条件。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现存的互助体育保险模式无法涵盖我国所有以参与体育比赛为职业,并依靠参赛获得生活收入的运动员,运动员在役期间退役后面对的风险和问题无法得到解决。(2)通过问卷调查显示,本文发现河北省运动员对于现存的体育保障、体育工资是不满意的,解决基本温饱和个人开支的情况下,几乎不会有人再去用自己的工资来购买各种保险。(3)关于保险方面,针对《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运动员表示身边获得该赔偿的人数不多,运动员对该办法的关注度也不够。(4)通过对运动员互助体育保险的分析,结合问卷中运动员所反映的保障的问题,设计出运动员互助体育保险的指标,最终形成4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28个三家指标的模式。(5)提出运动员互助体育保险实施的主要条件主要有:加入保险的互助成员规则、明确互助保险的承保条件、制定出了具体投保形式和责任范围、规定了互助保险合同及数据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