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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厉打击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类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69条将此三类犯罪行为在满足本条文明确规定的条件时不以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定罪处罚而以抢劫罪论处。由于转化型抢劫罪是由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而来,与普通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差别,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因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简洁性,在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等方面时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本文旨在通过文献研究法等方法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系统研究转化型抢劫罪,期望凭此确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形态等,在平息相关争议、填补相关领域空白的同时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论方面有所增益。本文包括绪论在内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述本文写作的缘由及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二部分主要讲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这是写作本文的基础;第三部分主要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在该部分分别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目的和犯罪主体。在客观要件中主要研究“当场”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关于当场,在承认当场不仅包括犯罪现场还包括被追捕或者被监视的过程基础上又出现了新的争议。关于暴力,本文认为在承认暴力不应当有程度限制的同时应当承认没有伤害意图的轻微暴力行为和潜意识的本能行为也属于暴力。关于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本文创新成果之一,本文认为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同于暴力行为,有单独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本文从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方式和内容三个方面对以暴力相威胁进行认定。犯罪目的的研究是本文的另一个创新成果,主要研究“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关于窝藏赃物,本文认为赃物应当包括无体物,枪支弹药、尸体或者国有档案等国家禁止流通的不具有交换价值的特殊物品不是转化型抢劫罪中的赃物。同时,窝藏的赃物并不要求一定是由先行行为获得的原物。关于抗拒抓捕,本文认为从期待可能性等角度出发认定抗拒抓捕这一目的略显多余,建议将此目的从条文中移除。关于毁灭罪证,本文主张将毁灭罪证修改为毁灭证据,同时研究毁灭罪证与窝藏赃物的重合问题、罪证已经毁灭的问题以及为了毁灭罪证的目的杀人灭口的问题等。在犯罪主体方面本文认为从刑事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政策等角度出发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转化型抢劫罪负责;第四部分主要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本文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没有犯罪预备形态存在的余地但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和犯罪中止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