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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是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核心,而其责任基础更是核心中的核心,对于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实质上来讲,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毁损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所以海运立法所确立的责任基础往往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密不可分。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民事责任几种主要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并分析了其举证责任的分担和免责事由。 由于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在规定上的不一致,长久以来关于承运人责任基础的问题存在着不少误区和争议。本文第二章详细地分析了海运立法所确立的责任基础的历史发展,从普通法的严格责任,到《哈特法》、《海牙规则》的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再到《汉堡规则》的完全过错责任,每一次立法的变化都是与时代的发展相协调的。 从国内法而言,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影响了货物运输风险在货物利益方和运输利益方之间的分担。上升到国际立法的角度,国际立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确立都代表了航运国家和货主国家之间在商业上的妥协。本文第三、四章对最新《运输法公约草案》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有关法条进行分析和评价,尤其是详细阐述了其中有关承运人航海过失和火灾免责、首要义务原则的变化,可能对承运人责任的承担带来的影响。 我国《海商法》自颁布以来对于我国航运和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航运形势的变化,对于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已刻不容缓,而承运人归责原则的修改无疑是核心。本文第五章借鉴了国际货物运输法的规定,特别是《运输法公约草案》的最新成果,提出了对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基础中主要条文的立法修改建议,并阐述了进行这种立法修改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