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侵权法中,动物损害责任制度是一个古老而又现在的问题。说它古老,是因为这个问题自古就有,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对该问题进行了立法规制,其中不乏值得现代民法借鉴的地方;说它现在,是因为该问题当前仍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使得这个问题日益复杂,一个简单的法律规则已经难以解决和应对,而区分不同类型的动物损害,进而进行动物损害多元化责任制度的立法,显得尤为必要。所谓动物损害多元化责任制度,是指其构成要件上的多元化,进一步讲是归责原则或免责事由的多元化,从各国立法差异角度而言,动物损害责任制度的差别也主要集中在归责原则或免责事由上,学者对动物损害责任制度研究的重点也在于归责原则或免责事由上。因此,动物损害多元化责任制度是指归责原则或免责事由的多元化,这既可能表现为多元化的归责原则或多元化的免责事由,也可能是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但在免责事由上却是多元化的。动物损害责任制度之所以要采取多元化的归责原则或免责事由,其正当性基础主要源于动物损害多元化责任制度符合侵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功能目标,侵权法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功能目标的多元化决定了归责原则或免责事由的多元化,同时这也符合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差别化。饲养动物类型的不同,会导致侵权法在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功能目标上的偏重,同时饲养人所负担的注意义务也会有所差别,因此动物损害多元化责任制度是以动物类型的划分为基础的。纵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动物损害责任制度立法可以看出,动物类型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危险性大小标准,一个是用途差异的标准,因为动物的危险性大小和用途的差异会影响侵权法的价值判断,这具有正当性基础。在对动物进行类型划分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归责原则或免责事由的多元化研究。在归责原则上,由于动物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类型,因此不能适用一般侵权所采用的过错责任,由于动物危险性和动物用途的差异,也不适合采取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一刀切做法,科学做法是在区分动物类型基础上,对于危险性较小的动物和用益性动物,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这可以使饲养人对所饲养的动物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同时还可以促进动物更好地为人类服务;而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动物和奢侈性动物,应采取无过错原则,这样可以让其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从而起到不鼓励饲养人饲养危险动物和不必要动物的作用。对于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无论是采取多元化的归责原则,还是采取统一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都应该是多元化的。原因主要在于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必然要求免责事由的多元化,二者是分别对应的关系,其次基于动物危险性不同,在归责原则为一元化情况下,多元化的免责事由可以使行为人负担对其不利的免责事由,从而慎重考虑是否要饲养危险动物,最后多元化的免责事由可以克服统一无过错责任所带来的道德风险,从而鼓励动物饲养人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