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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族”是指不断考取不同资格证书的群体。考证现象的长盛不衰,引起了笔者对于资格的关注。我国有关部门组织考试或者认可的资格证书达到了百余种,其中半数以上是职业资格。随着取得证书人数的增多,涉及资格的犯罪比例也不断上升。在这种形势下,为满足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有关法律也相应的做了许多修改,刑法也不断的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调整。但是,刑法更多的是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角度进行考量,调整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刑罚方面。不可否认,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曾在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沧海桑田,既有的刑罚体系已经难以满足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走在十字路口,刑法该何去何从?笔者以为,完善我国资格刑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本论文的写作,笔者进入中国期刊网搜索相关资料。截至2010年2月21日,涉及资格刑的论文篇有112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23篇。这些论文涉及到的问题以下问题:我国现有资格刑的缺陷、中外资格刑的比较、资格刑的适用范围、资格刑与相关行政处罚的关系、资格刑的完善建议、具体罪名的资格刑的适用(如在腐败犯罪、经济犯罪、著作权犯罪中的适用)等。资格刑研究的专著目前只有1本:《资格刑研究》(吴平著)。这本著作对资格刑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对本文的写作有较大启发。虽然学界对资格刑已有较多研究,并有不少成果,但本文还是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第一,本文对资格刑完善的必要性从五个方面入手进行了严密的论证这是已有的成果中所不具有的。其中,本文首次从身份犯角度考察资格刑完善的必要性,并对资格刑与相关行政处罚的关系及共存的可能性进行了透彻的分析。第二,资格刑完善的法律价值也是本文首次提出,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三,本文通过严谨的考证,厘清了资格刑的起源,走出了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已久的误区。第四,关于资格刑的复权制度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是比较薄弱的,本文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文章分为四个部分:资格刑概述、资格刑完善的必要性分析、资格刑完善的法律价值分析、资格刑制度完善的基本构想。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资格刑的起源、定义和类型。一般认为资格刑起源于象刑,根据蔡枢衡先生的考证,象刑其实是墨刑。资格刑的真正起源应该是扑抶。资格刑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纠结于名誉、权利、能力等说法。在对已有学说的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刑罚总称。在类型的介绍上,为增加文章的视野,并为后文的写作做必要的铺垫,研究范围扩大到六个国家的资格刑。第二部分是从五个方面对资格刑完善的必要性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刑法罪名中包含大量的身份犯。在犯罪篇中,资格的表现形式是身份,但在刑罚篇中,却没有完善的、对应身份犯的资格刑。资格刑的轻缓化特点,对于我国现有刑罚的重刑结构优化和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也是大有益裨的。以剥夺资格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准资格刑)的存在一直被视为资格刑完善的障碍,但是刑法的“二次违法”性和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刑事法律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为两者的共存提供了依据和可能。在这一部分同时也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驳斥了资格刑不必要的论调。第三部分论述了资格刑完善的价值。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正义价值。正义作为法律的终极价值,可以阐述为自由和秩序。资格刑通过对个体自由的限制来保障大部分人的自由,并且能够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对于社会秩序而言,刑罚是以外力的形式来维护。外力的作用对于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言是必须的,但不是全部。在一定程度上,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外力的作用应该尽可能小,资格刑正符合这一要求。第四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资格刑完善的基本构想。拆分整合剥夺政治权利,增设“剥夺从事特定活动资格”和“以单位犯罪为对象”的资格刑等是完善我国资格刑的必要措施。对资格刑适用的期限、条件也略有探讨。资格刑的复权制度的程序,包括复权的必要性、条件和撤销也作了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