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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息万变的网络时代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新形势下对作品的海量需求、对以各种形式发表作品的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孤儿作品的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都冲击着我国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立法机关主动修法,试图引进北欧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但却引起巨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者只是单纯地将该制度引入法律条文,而忽略了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制度与现实国情之间的兼容性问题。本文将从北欧五国、俄罗斯等国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实施经验,以及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相关规定出发,研究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从而提出构建我国本土化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主要包括它的概念、制度现状及其与法定许可、强制性集体管理的异同,在此基础上针对学界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法律属性存在的“权利限制说”、“权利行使说”和“双重属性说”这三种观点进行分析,并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归为权利限制制度的一种。 第二部分探讨实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组织的资格认定标准问题。就此问题,已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国家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分别存在“一要素标准”、“二要素标准”和“三要素标准”三种情况。所以这部分将分析这三种标准,并试图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三部分介绍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本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未细化延伸性集体管理适用的权利范围和作品类型。因此这部分将对此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应将延伸性集体管理限制在“小权利”范围内,且仅适用于有限的几类作品上。 第四部分对非会员权利人的利益保障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向国外已成功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国家学习和借鉴经验,提出我国对非会员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方式,即赋予非会员权利人选择性退出权、报酬请求权和平等对待权。 第五部分讨论延伸性集体管理权的行使和监督的问题。首先创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北欧国家之所以能在此后的实践中成功运用该制度,离不开这些国家对该制度设定的严格的行使程序和监督机制。所以,我国若想实施该制度,可学习北欧国家的成功经验,设立详细的权利取得、权利行使和权利监督规范。 第六部分拟对引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该制度作原则性规定,并对送审稿第74条中关于“双重付费”的问题作出修改;此外,还应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增加具体条款,包括延伸许可使用协议条款、使用者和非会员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条款、使用费条款和监督机制条款等,通过不同位阶的立法联动构建起适用于我国现实国情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