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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制度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在美国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已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呼吁我国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本文拟从表决权信托的概述、必要性分析、对公司法的挑战、立法建议四方面进行分析。文章第一部分以表决权信托的定位开篇,分两方面介绍。一方面介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手段的表决权,简述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表决权的立法规定。另一方面介绍联结小股东与公司控制权的表决权信托。文章第二部分对表决权信托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首先提出表决权代理不能解决大规模公司表决问题。其次,提出表决权信托在弥补表决权代理的漏洞方面的作用。最后,通过分析表决权信托在解决实际问题中起的作用和实践中表决权信托的应用案例引出实践的发展要求立法的回应。第三部分对表决权信托对公司法的挑战进行分析。这些挑战包括:表决权信托可能对我国现有制度的冲击、缺少法律支撑、形式要件和权利义务问题以及救济机制不健全。第四部分提出了表决权信托在我国的立法建议。在本部分中针对第三部分介绍的表决权信托对公司法的挑战,结合美国的立法经验,提出了立法建议:一是法律的确认;二是明确表决权信托的生效要件;三是权利义务的规定;四是完善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