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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的刑事判决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我们知之甚少。不仅学界很少关注,实务人士也因各种原因而三缄其口。鉴于法律和实践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实践对于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不了解实践已经导致的诸多问题,非常有必要弄清楚判决形成过程的实践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对于规范论者而言,判决的形成过程毫无疑问应当是一个司法过程,简单说就是中立的裁判者公正解决被告人和追诉者之间关于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当承担何种罪责争议的过程。但是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判决形成过程的面貌要复杂得多。不仅判决形成的司法过程呈现出独特的面目,而且许多案件还要额外经过一些法院内部的组织化程序才能形成判决,某些案件甚至要经过与法律之外的诸多因素和力量讨价还价才能作出决定。
本文以一个基层法院的实践为主要素材,研究了判决形成的上述复杂过程为了尽可能的贴近实际,除了进行实地调研之外,本文秉承了一种从行动者行动及其过程切入,整体性理解刑事判决形成过程的思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和分析。全文不仅从“法官如何审判”的角度考察判决形成的司法过程,还从“法院如何决策”的角度考察了判决形成的组织过程,并从具体定罪量刑的角度反观了判决形成中法院同法律之外因素和力量能动交往的利益平衡过程。
当然,全文并不限于描述法官如何审判、法院如何决策以及法院法官如何与外交往,而是要尽可能的抽象出各自实践所内涵的基本模型或者规律性的内容,尽可能的展现行动者的各种看法和观点,弄清法院法官如此审判、法院如此决策以及如此定罪量刑的各自理由,析出影响法院法官如此裁判的各种因素,展现法院法官在判决形成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并指出法院法官如此审判、法院如此决策以及如此定罪量刑的制度性后果,并尽量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点滴创新保持敏感。
具体而言,就判决形成的司法过程而言,本文一改以往论者多只关注庭审方式而忽略法官判定的做法,既关注“审”,更关注“判”,既考察庭内,也注意庭外,围绕法官如何获取裁判信息和如何判定案件事实两个方面,描述了法官在信息获取实践中消极调查、积极阅卷和事实判定中偏袒控方、限制乃至排斥辩方的行为,分析了影响法官如此审判的诸因素,包括制度空间、实践压力和认知倾向等层面各自内涵的多种因素,并考察了法官如此审判的制度性后果,包括在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上的不利的后果,以及在制度创新上可能具有的积极价值。
就判决形成的组织过程而言,本文将不仅关注以往学者所在意的法院行政化决策方式,更要关注不具有行政色彩的决策机制,勾画了法院内部决策机制的复杂面貌,具体描述行政型决策机制,民主集中型决策机制和咨询顾问型决策机制三种法院内部决策机制的实践面孔;指出了这三种法院内部决策在总体上形成了一种极为特殊的以行政权为纽带的多元化整体决策模式,并强调了其与行政化决策模式的分殊;考察了行动者选择这种决策模式的实践理由,指出其与法院内部各个层次行动者在面临各种现实条件和压力时的能动性行为紧密相关,尤其揭示了其与刑事诉讼制度在权利监督机制上的阙如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制度能力较弱存在的深层关联。
就判决形成中法院法官与法律之外因素和力量的能动交往过程而言,本文没有从正面考察和分析法院在裁判中如何与法律之外因素交往的过程,而是从判决结果中有悖常理的定罪量刑实践出发反观了这个过程,并为此以可能判决无罪的案件为例考察了法院在审判中面临的外部权力构造,揭示了法院法官在面对这些外部结构时的应对策略,分析了法官如此应对的理由以及这些策略具体实施方式,指出了法院的这种定罪量刑实践所内涵的与典型的规则模型极为不同的利益平衡模式,尤其强调了这个过程中法院法官的能动性和自我保护逻辑,揭示了这个能动的利益平衡过程对程序法治、法律职业群体、侦查能力建设等方面产生的广泛制度影响和对司法独立产生的意外效果。
值得强调的是,除了分别考察和分析了判决形成的三个具体过程之外,本文还在最后围绕“谁在判决”、“判决形成过程中考虑哪些因素”、“以何种方式形成判决”、“形成什么样的判决”四个层次重构了整个判决形成过程的实践全貌,从法律、组织和行动者三个层面对这样的判决形成过程面貌作了一个框架性解释,并结合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前瞻了中国刑事判决形成过程的可能实践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