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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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下不同性质的企业享有不同的待遇。内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经济法调整,而外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涉外经济法调整,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基本外资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国已颁布了200多项鼓励、引导、管理外商投资的专门立法和相关法规,形成了相对健全的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环境。我国现行的外资立法从很大程度上说是以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制定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使得现行外资法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分散的立法权、过时落后的立法内容、依据外资企业的形式分别立法的模式等都显得与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格格不入,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障碍,给外商投资者带来了各种困惑,同时,世界经济日益加快的一体化进程也将我国的经济深深地卷入世界浪潮之中,外国来华投资也风起云涌,达到前所未有的规模,其投资的形式也灵活多变,与此同时我国外资立法方面也逐渐显示其滞后性。这种杂乱的立法方式也导致了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极度混乱,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背景下,伴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的深入贯彻,规范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司法晚于外商投资法诞生了,从我国公司法诞生的那一刻起,两法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在原则上,公司法应调整国内整个市场上的经济主体,在个别特定条件下适用特别规定,相反的,我国的现状是两法在表明上看似立法分离,互不干扰,但是在实际生活运行中却交织缠绕在一起,在交叉的同时出现了大面积的冲突与重复,这个在立法技术角度来说,对于构建我国合理的法律体系是个不得不面对的尴尬问题,06年新颁布的公司法虽然在许多方面对于外商投资制度设置进行了完善,但是并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两法的矛盾,同时,从法律的目标价值上来说,我们制定法律的首要目标就是能够有效的规范调解某一法律关系,判断法律是否精良的标准也是看此法能否使调整的法律关系有序、效率,我国外商投资法主要调整的是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的关系,而我国公司法规定是调整我国市场经济内的所有参与主体,必然也包括了我国投资者,这个从法律框架上就存在着弊端,因此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的协调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不仅要解决具体的操作问题,也有空间反思法律价值目标等法的内涵。对我国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进行重构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在现阶段我国市场条件下的,建立统一的公司法体系来调整国内外市场主体是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这一趋势的必然要求。笔者从适用外资法的现实情况出发,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市场条件下的外商投资者适用有关法律所面临的困惑,最后探讨如何在新形势下重构我国公司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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