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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房地产产业的发展,物业管理制度应运而生并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在我国,物业管理毕竟诞生时间还不长,是一个新事物,存在不少难题尚待解决。在这些难题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定位问题,是学术界和实务界长期关注的焦点。虽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都就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定,但都未明确其法律地位。导致业主委员会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鉴于此,本文试从六个方面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加以研究,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非法人组织,并对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制度衔接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以期促进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第一部分,业主委员会的一般理论问题。首先,在研究业主委员会发展历程和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内涵,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按照法律或者业主公约的规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的权益,是业主大会日常事务的执行机构。而后,对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进行简要总结。在此之后,深入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本质,阐述其理论基础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简述此理论的四种学说,在比较的基础上,采纳“三元论”,梳理建筑区分所有权是业主委员会理论基础的逻辑思路。对这些问题的阐述,有利于加深对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理性认识,为后文的分析打下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关系。为了避免业主委员会与相关概念的混淆,厘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概念及其法律关系,分别阐述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大会的关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第三部分,境外有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分析。分别介绍法国、日本、美国、德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有关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立法情况,并总结出相关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以期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定位提供可贵借鉴。
第四部分,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现状分析。首先,对我国目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状况作了评述。认为目前我国的有关立法存在民事主体地位不明确、诉讼主体地位不清晰、运行程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其次,对我国学界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讨论中的分歧进行了归纳,认为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织、既不是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再次,通过案例和社会调查的数据,分别从诉讼实务和实际操作方面,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实务作了探讨。以上分析为从实际出发,合情合理地定位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提供实践依据。
第五部分,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确立。在上述研究基础上,从民事主体、诉讼主体、权利义务责任三个角度,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提出了见解并作了论证。在民事主体方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非法人组织,并通过比较选择、理论分析和合理性论证三个角度进行论证。在诉讼主体方面,认为它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并通过理论分析、必要性论证和诉讼地位的限制三个方面进行论证,并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六部分,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制度衔接。任何民事主体的正常运转需要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作保障。这就要求业主委员会的制度,必须与其法律地位相衔接,因而本文设计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和监督等一系列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