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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制度作为私法对生命权的一种救济和保护方式,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种特有的法律制度,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死亡赔偿金制度虽然在我国很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但却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201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虽然也对死亡赔偿金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死亡赔偿金制度中的几个核心问题诸如: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物质性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等仍然缺乏统一而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运用仍没有走出之前的困境。本文试图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几种主流的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相关学说和观点,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予以重新的界定。通过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重新认识和理解,对我国《侵权行为法》相关条款的重新解读,以期能够为统一死亡赔偿金制度提供一个新的视野和角度。同时针对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完善的构想和途径。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学说主要分为“物质赔偿说”和“非物质赔偿说”。在上述两种学说的内部又可以依据不同的赔偿标准划分为几类不同的学说。但总体来看,各个学说观点均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此基础之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重新进行界定:明确死亡赔偿金中既包括对受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对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本文对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也进行了重新的界定。《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与死亡赔偿金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数量众多,作者在文章中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分析。之后,在肯定死亡赔偿金的物质损害赔偿性和精神损害赔偿性的基础上,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相关条款——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进行解读。重新确定了死亡赔偿金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请求权基础,阐述了“同命”究竟是否应该“同价”。进而得出结论,在肯定死亡赔偿金双重属性的前提下,《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条款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理解和贯彻。由于涉及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法律条文众多,且规定不统一,同时对一些重要问题各部法律都避而不谈,导致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主要包括:缺少对死亡赔偿金性质认定的规定;缺少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的具体标准;简单的以户籍作为区分支付死亡赔偿金数额的标准仍然存在等几个方面。针对上述缺陷,作者在文章中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和途径。力求使死亡赔偿金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