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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风险抗辩是欧美产品责任法的热点问题,该问题触及产品责任法的基础理论。在严格责任制度下是否允许发展风险抗辩,实际上是确定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划定科技进步产生的利益分享和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分担的界线。由于发展风险抗辩起着调节和平衡生产者利益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技术创新与产品安全、公平与效益的作用,蕴涵着正义、平衡与效益等法律价值,存在着正当性的基础,所以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加以确认。论文从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的基本内涵和外延切入;结合欧洲和美国产品责任领域中该抗辩的演变发展过程,探寻法学界对它的认识过程以及其存在的历史必然;从它的作用价值,论证了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作者进而对发展风险抗辩在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判断缺陷可知性或安全技术可用性的知识标准、参照时间以及最高技术水平证据的程序效果等具体法律技术问题进行比较分析。通过以上研究分析,作者提出我国应结合消费者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实际,严格控制发展风险抗辩适用范围,有限实现生产者发展风险免责的正义需求,建立健全专家证人制度以保证科学技术水平抗辩的有效适用,通过建立生产者对其产品缺陷的勤勉警示义务、发展风险责任保险和救助基金制度来弥补和解决发展风险抗辩应用造成的对消费者保护不充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