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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激情犯频繁地出现在社会现实中,且被援引作为对激情犯罪行为人从宽处罚的理由,典型的如药家鑫案。激情犯罪往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从我国的现有状况来看,我国对激情犯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加以界定,对激情犯的理论研究也不全面系统,这就造成在判定激情犯时没有统一的标准,继而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激情犯比较困难。在刑事立法上承认激情犯的存在并对其从宽处罚是理论发展的必然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这样才能统一激情犯的法律适用标准,最大可能地实现罪刑法定,真正做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全文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激情犯的基本界定。从激情的概念入手,对刑法范畴中的激情犯的概念进行了试探性地界定,并对激情犯的特征从主观上、犯意上、手段上、行为上、原因上、后果上、种类上这七个方面进行探究。最后,对激情犯的相关概念作出界分。第二部分论述了激情犯的刑法定位。首先,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来论述激情犯在定罪中的定位,即定罪时应考虑激情犯的激情因素,但仅作为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出罪因素考察。其次,从量刑公正和刑罚目的这两个方面论述了将激情因素定位为量刑依据是必要之举。第三部分论述了激情犯的要件构建。司法实践中认定激情犯所要考察的五个要件:一是必须存在足量的刺激诱因。二是行为人进入激情状态且丧失自我控制能力。三是刺激与激情状态之间有直接的、事实上的联系。四是激情与实行行为之间无冷却期。五是对行为性质与行为对象需有特殊限制。第四部分论述了激情犯的实务解析。根据激情犯的构成要件,对王斌余案和药家鑫案进行解析。第五部分论述了激情犯的立法完善。从激情犯的立法现状出发,指出我国激情犯相关立法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激情犯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浅薄的立法建议,即在《刑法》第234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激情犯的情况加以规定:行为人因被害人对其本人或近亲属的不当言行刺激而进入激情状态并实施加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条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2条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