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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儿童隐私数据需要得到特殊保护。通过梳理国内外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对儿童隐私数据进行特殊保护是由儿童生理、家庭、社会、法律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从儿童的生理特征上讲,儿童群体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心理承受能力与抵抗风险能力较为薄弱,因此更加需要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从社会现实层面来看,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虽然为儿童群体带来了诸多益处,但同时也给儿童群体带来了隐私风险增加、数字身份失控、商业营销广告等诸多负面影响,从而造成比成年人更严重、更持久的不良影响。从立法实践方面来看,由于缺乏完善的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规定,我国儿童隐私数据的保护实践面临着儿童隐私数据权限不明、侵权责任不清晰、司法保护效果不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的方式来为我国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的正当性基础不仅源于应对大数据时代儿童隐私数据风险的必要,更有着深厚的学理基础。从理论基础来看,对儿童隐私数据进行特殊保护不仅源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理论,也体现着儿童保护理论的实践应用,隐私合理期待理论与儿童保护理论都可以为我国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活动提供合理性支撑。综合来看,我国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有着充足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对于我国而言,进行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并不是凭空创制一套法律制度体系,而是需要在现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进创新与完善。目前,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立法规定,我国已经搭建起了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的基本框架。与此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以及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中也都包含许多可以适用于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实践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我国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通过对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在理论基础与立法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其中,理论基础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立法的预设前提困境与法律经济学理论模型的运行困境,立法内容上的不足主要包括儿童隐私数据的保护力度需要加强、儿童年龄的划分标准与认定方式过于单一、合规义务与问责机制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等三方面的内容。国际上,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也是各国立法者重点关注的问题,美国早在上个世纪就出台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来应对互联网时代儿童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欧盟也于2018年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解决大数据时代中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英国在数据保护立法上是与欧盟亦步亦趋的,也于2018年出台了新的《数据保护法案》,并于2020年针对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问题专门出台了《适龄设计守则》。通过对域外立法进行考察与对比可以发现,域外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在立法模式、立法规制力度、儿童隐私数据权利设置等方面有着我国可以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因此,有必要在借鉴欧、美等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对我国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进行完善。在进行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前,有必要首先明确立法的指导原则与关键问题。在立法指导原则方面,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需要遵循一般与特殊两种立法指导原则。其中,一般立法指导原则是指科学立法、民主法治、立法协调等通用的立法指导原则,特殊立法指导原则是指专门用于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具体包括儿童最大利益、尊重儿童权益、无令推定、时效不拖延、避免二次伤害等五项基本原则。在立法的关键问题方面,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主要任务是调整社会中存在的矛盾关系。在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过程中,立法者需要关注的矛盾关系主要包括儿童隐私数据保护与大数据发展间的对立关系、家长同意与儿童个人权益间的矛盾冲突、儿童成熟度的差异与唯一年龄标准间的困境、“知情-同意”制度的理论合理性与实践操作性间的鸿沟和立法规定与企业合规间的互动协调等五方面的内容。对此,立法者需要在立法过程中以科学的立法原则为指导,通过对立法规定和制度进行特殊设计,以调和上述五个方面的矛盾关系。完善我国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可以从儿童隐私数据权利规则体系的构建和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制度框架的搭建两方面着手,二者的构建思路具有相似性,均是以现有立法为基础,不断巩固现有立法规定的实践效果,同时增加相关立法规定,填补立法空白,从而促进我国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的完善。在儿童隐私数据权利规则体系的构建上,可以通过引入“个人主义”与“家庭主义”相结合的理论观点和“利益衡量”的观点来缓解儿童在隐私数据权利体系中的边缘现象。在具体规则构建层面,我国儿童隐私数据权利规则体系主要由核心权利规则、赋权性权利规则、保护性权利规则和限制性权利规则四类组成,在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立法中可以依照这种分类不断完善我国儿童群体的隐私数据权利。在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制度的构建方面,建议引入行为法律经济学理论,通过“社会人”、“禀赋效应”、“语境影响”等理论观点弥补传统法律经济学理论模型的不足。在儿童隐私数据特殊保护制度框架中,儿童隐私数据的监管体制是核心内容,立法者需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儿童隐私数据监管体制来应对儿童的数据隐私风险。另外,为了保障儿童隐私数据权利的实现和监管体制的顺利运行,立法者还需要设定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制度、动态的儿童年龄划分机制、互联网企业合规机制等配套制度,以此为我国儿童隐私数据的特殊保护奠定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