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其学理,应当说属于非常复杂的制度设计,对其学术研究一直以来都是劳动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学者及法律规定多限于概括性、原则性的研究和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涉及不多,对许多相关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例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根据是什么,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是基于什么产生;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决定程序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效力冲突等。因此本文试图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对单位规章制度、效力的概念加以分析和界定,为下文论述做好铺垫;然后对国家立法有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的调整历史进行介绍,简述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从作为一种习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到因授权立法或团体契约而具有效力的历史过程,并简要分析了原因。第二章提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所以具有效力的法理基础,从公平、秩序、法律具体化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理论上来探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有或者被赋予效力的合理性与必需性。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是人类社会和任何组织存续发展的必需,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体,其存续和发展也需要秩序,而秩序需要规范和制度的规制;现代化大生产中,用人单位作为社会基本构成单元,需要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而这种责任需要有一种有效的制度保证用人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予以实现;法律作为一种抽象和概括性的规范,无法对个性化的用人单位经营管理做出具体化的规定,而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自治权的实现。第三章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根据进行探究。在第二章肯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有效力的合理性和必需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何以产生进行解答。第一部分对学界目前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根据的争论进行了介绍,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讨;第二部分指出了笔者目前倾向的观点,并进行了分析,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定性为劳动契约的附件,其效力根据为劳动契约。第四章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的确认进行了探究,以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其他规范发生冲突时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进行了分析;然后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效力冲突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对规章制度不利变更情况下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