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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政府在公益创投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充当着多重角色,而在西方,政府部门主要是作为一个支持者与倡导者参与到其中。由于我国开展范围最广的就是政府主导下的公益创投,且政府在创投运行的过程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本研究选取其作为研究对象。本研究界定政府主导公益创投中的“政府主导”是相对于“企业主导”与“基金会主导”而言的。这是一种由政府作为发起者、引领者,将商业创投的理念运用至公益慈善领域,通过资金与非资金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投资孵化形态。首先对我国现行公益创投运行模式进行梳理,以创投的实施过程为总线,政社合作为基础,将政府主导下的公益创投模式划分为购买服务模式、协作治理模式和合作治理模式。根据公益创投特性和三个实践案例,结合理论分析框架,比较不同模式存在的差异及其所产生的不同影响。研究发现,在公益创投网络中,政府相对主导强度和公益伙伴多样性对政社合作关系有着重大影响。从组织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合作治理模式中的社会目标组织对政府经济资源依赖程度最低,相应的组织自主性最强,创投效果最佳,且与创投本质最为契合。但是,三个模式有其适用条件,管理难度和可复制性亦随着政社合作的增强而改变,需要根据实际改进应用,不可一味模仿复制。公益创投的本土化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政策包,并不断厘清创投界限,健全保障机制,以有序推进政社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