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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加大海域开发力度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能性。目前,海域已经成为沿海各国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物资的重要供应基地。可是在我国,这块“蓝色国土”在法律上的地位明显滞后于其在经济上的地位,立法上存在较多不足,比如相关立法效力位阶较低、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不明确、私法保护力度不够等等。但最近《物权法》的颁布是海域立法的一大福音,它将对海域物权体系的确立与完善发挥重大作用。本文即拟以海域使用权为中心,试析新的《物权法》下海域物权的体系架构,分别讨论了以下几大问题:
第一章简单阐明海域在当代社会的开发利用价值及其利用方式,考察了海域权属制度的立法沿革,引出“海域所有权”的概念,并强调了海域所有权的私法性质,为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奠定基础。
第二章是对海域使用权的概说,归纳了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并以层进的方式透析了海域使用权作为典型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为物权法中具体制度的适用寻找依据。
第三章以海域所有权人与海域使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核心,介绍了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及消灭程序。“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的价值取向”是本章所涉及的具体法律制度安排的法理基础,也是在立法与执法层面上处理海域所有权人与海域使用权人关系的指导思想。
第四章是对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详述,分节讨论了海域使用权在转让、继承与承继、抵押、出资入股、出租与发包等流转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为主线贯穿全章,体现了物权法各规则在海域物权领域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是海域物权的法律保护。按照救济方式的不同分作两节,第一节详细考察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妨害预防和返还财产这四种救济途径的法律定性,它们究竟应当是侵权责任还是物上请求权,并最终得出物上请求权救济模式更为合理的结论。第二节尝试提出当海域所有权人的赔偿请求与海域使用权人赔偿请求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机制,即应当对海域使用权人的赔偿请求予以优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