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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直接投资对国家经济发挥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在此推动之下,国际投资条约也就应运而生。然而全球性经济危机频发,各国有必要在特殊情形出现时采取金融审慎例外措施,以保护东道国的经济自主监管权,维护本国经济和社会稳定。 现行的国际投资条约对金融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并不充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金融审慎例外措施的判断标准不明确;金融审慎例外措施尚未被充分地适用到资本转移和汇兑领域;金融审慎例外措施的争端解决程序有待革新。 首先,对于金融审慎例外措施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判断标准:在认定主体方面有东道国自主认定标准和接受司法审查标准;对于采取审慎措施的行为本身方面有目的标准和性质标准之争。中国在今后制定国际投资条约时应当采取自主认定标准和目的标准。然后,资本汇兑与转移直接涉及到投资的运作和流转,与金融审慎措施密切相关,将金融审慎例外条款适当的延伸至该领域是大势所趋。最后,近年来ICSID面临严峻的信任危机,金融审慎例外条款作为投资条约中重要的利益平衡工具,有必要对其有关的争端设计特殊的解决程序,通过确定合理的协商期限、增加第三方参与制度完善透明度条款,提高争端解决效率并保证争端公平合理的解决,最终真正实现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