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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又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它源于春秋战国时期《论语.子路》上面的记载,孔子曰:“吾党有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应该说这个时期还属于学说理念层面,自西汉董仲舒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社会法律理念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正式确立下来,自唐朝发展日臻完善,以后各朝各代规定也基本与唐朝相同。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们学习的是苏联一整套法律制度,加之又要求同封建制度彻底决裂,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糟粕”也随之遭受了彻底批判,新制定的各部门法也没有亲亲相隐理念的体现,现行刑法中关于窝藏包庇等犯罪的规定自然也与“亲情相隐”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冲突。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关于窝藏包庇罪的两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从该条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关于亲属相隐的例外规定,遗憾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尽管对总则和分则都有大幅度的修改,学界也为之呼吁多年要求在这一条增加一款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然而我们仍然没有看到这一条有任何改动。它依旧“安然无恙”摆在那里。法治所禁止和要求人们所为的是那些能够合理地被期望做到或者避免的行为,它绝不能提出人们预料不到或者超出绝大多数人期望的义务。事实上,亲属容隐这一行为是出于人的本能,乃天性使然,如果法律以此做强制规定,某种程度上就是强人所难,忽视人类最基本的感情,也将失去法律人文关怀的一面。尤其是在我们大力提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下,“亲亲相隐”对维护家庭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只有尊重法体现和维护人类社会基本情感的价值基础上,才能发挥法律这门“公正与善的艺术”,法也才能真正为人真心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