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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进步,我国严格要求做到有案必立,给百姓诉讼带来便利,但是民事诉讼案件也在爆炸式的增长,我国的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存在矛盾,为了让更多的当事人能够接近司法,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21世纪初,我国人民法院开始引入小额诉讼程序,2011年我国在全国90多个基层法院开始试点工作,2012年8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细化,为小额诉讼程序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目前,全国的基层法院均在开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虽然司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小额诉讼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阐述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明确其适用于案情简单、诉讼金额小、纠纷类型主要为金钱给付的民事案件。该程序建立在诉讼效率、诉讼正义、费用相当性原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域外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有所启示。同时,以典型的基层法院为考察对象,分析近年来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情况,对适用的现状和成果进行分析总结。小额诉讼程序在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法官司法理念方面存在偏差、无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执行制度缺乏、权利人救济措施不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基层法院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总结分析,借鉴域外的成熟经验。法官要更新理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应注意平衡公正和效率二者的关系;程序选择权方面,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合意适用与强制使用相结合;执行方面,进一步完善执行体制和执行方式;要不断完善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只有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才可以更好的适用该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和效率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