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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互为对应补充,是由民间资本全资或控股的医院,包括股权制、合伙、个人独资等组织形式。宪法角度讲,民营医院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是医药卫生服务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的鼓励和引导;刑法角度讲,民营医院是涉及单位犯罪的一个适格主体;行政法角度讲,民营医院是卫生行政监督管理中的行政相对人;民法角度讲,作为提供医疗服务活动的适格主体,民营医院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近年来,受到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民营医院飞速发展,其数量已经占到全国医院总量的一半以上。然而,医疗纠纷频发、商业性营销等一系列负面形象,尤其是“魏则西百度事件”的出现,更让民营医院的信誉跌入谷底。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去除不能有效提供合格医疗服务的“库存”,提高民营医院服务质量,扭转其负面形象,真正发挥其在医药卫生服务领域的积极作用,显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民营医院的质素,关系医疗服务提供,决定整个“社会办医”大格局的成败。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基于医药卫生服务市场失灵而存在的的重要举措,是市场准入制度在医药卫生服务领域的展开。它是指根据相关规定,民营医院进入或退出医药卫生服务领域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关系总和,包括民营医院的市场准入范围、准入条件、准入方式、准入评估机构以及市场退出制度等。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存在可以平衡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维护医疗平等;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维护医疗公正;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安全;保障医疗服务秩序,维护医疗自由。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已经有了一定的水准,但仍存在准入范围不明确、准入条件不细致、准入方式不多元、准入评估机构不完善、市场退出制度不健全等缺陷。上述问题从政策层面讲,与市场准入政策目标定位存在偏差有关;从法律层面讲,与市场准入法律体系混乱、滞后有关;从体制层面讲,与市场准入缺乏独立的规制评估机构有关。对此,首先首先要对医药卫生服务市场本身进行细分,然后根据不同服务性质,对民营医院采取不同的准入范围;其次,根据不同注册类型的民营医院法律组织形式,确定相应的资信证明条件和医务技术人员多类型的注册制度;再次,要在明确民营医院市场准入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其执业设置标准以及申请准入主体身份,或者采用行政许可或者采用直接备案登记的方式;第四,发挥行业组织等第三方的力量,以独立、专业、中立的准入评估规制机构,不断丰富和完善市场准入规制体制;最后,要统一民营医院市场退出的概念,完善民营医院市场退出的条件,明晰民营医院市场退出程序,落实民营医院市场退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