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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事实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个长期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因此需要通过修改来对规划进行调整。适时适度进行修改规划,有利于弥补规划的不足和局限性。部分地区自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以来,已经开展了多次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尚缺少一套系统且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可行性做出评价。如何核查规划修改方案、评价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为何发生了这么多数量众多的规划修改,是什么因素驱动着规划修改?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透过纷繁复杂的规划修改方案,探寻规划方案评价的一般方法。本文以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可行性评价体系为目的,为规划修改方案核查提供可操作的分析方法,更为正在开展的规划调整完善、今后的规划修编工作以及规划实施管理政策制定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研究从规划修改原由、规划修改频率及增量指标剩余情况三个方面分析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而规划修改方案的合理性则主要从规划修改地块重复调整率、调整规模与布局三个方面进行衡量。案例地区江宁区位于南京市中南部,地区生产总值居各区之首,自2012年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到2015年开展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前夕,江宁区总共对规划进行了 5次修改。本文利用修改可行性评价体系对案例地区历次规划修改的可行性进行了评价,结果表明江宁区的5次规划修改从必要性上看,规划修改原由符合编制时期的政策要求和地区发展趋势;从合理性上看,历次修改方案合理性得分各有高低,尚存在优化空间。在案例地区规划修改可行性评价的基础上,本研究认为目前规划修改工作仍存在土地规划为城乡建设及经济发展让路、规划修改方案的合理性有待加强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管理有待完善等问题。而产生规划修改的原因,一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推动着规划进行修改,另一方面规划编制与实施层面的问题与矛盾也需要通过修改来解决如规划指标分解与地区发展实际不协调、规划协调存在一定难度、规划审查政策发生调整等,部分地区还出现了规划审查机械化的倾向。为此,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优化建议来维护规划权威性、有序引导规划修改方案依法编制与审批。这些建议包括正确处理各级政府利益、提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严格规划修改审批制度及建立规划修改后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