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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崇尚遵循人性、捍卫人道和保障人权,基于此,从犯罪认定的反面所形成的阻却违法领域的研究历来是诸多刑法学者流连忘返之所。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研究仍然过于抽象和形式化而脱离了实践,仍然过于分散而与体系化无缘,仍然存有舛误而影响其科学性。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探讨与钻研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诸多理论争议与疑难问题,并树立起一种相对科学和合理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体系,在保障人权已经成为时代主旋律的今天,无疑具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文章的第一部分开篇即指出,对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研究,应该定位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语境内,才能真正地体现出其价值之所在。接着,对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密切相关的一些概念作了相应的区分,这些基础范畴的划定与比较,是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类型体系得以建构的前提与基础。在第二部分中,文章侧重于从理论方面来考察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首先,对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作了准确的分析界定:二者在表面是尽管对立,但深究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内涵,二者在实质上是和谐统一的。其次,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根据应当是公平正义理念——刑法永恒的价值诉求,“法有限,情无穷”——刑事立法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刑法谦抑精神——刑罚权的有限性之延伸,“不应适用之刑”——基于惩罚的有效性。接下来的第三章侧重于廓清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研究中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的错误:作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理论根据的社会相当性理论,实际上应当在阻却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上发挥功用。自损行为应当不符合该当性,而习惯法也并非刑法研究的禁止,一定条件下的习惯法可以作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最后一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体系化的基础是实质的违法性,对大陆法系的违法阻却事由进行体系上的整体考察、吸收和借鉴,有利于我国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科学体系的建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体系应当定位于开放性,其体系建构的基点主要有人权保障、自己决定的自由和法益衡量。最后,文章勾勒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所可能建构的体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