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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日渐突出,环境侵权现象也就成为世界各国的社会问题之一。司法救济作为环境侵权救济的主要途径之一,对世界环境保护和合法权益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有确定责任主体、限定责任范围、实现个人安宁、个人自由与社会效用的平衡以及以理论架构的方式确立法律的统一适用等功能,显然认定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是确定环境侵权责任的关键。长期困扰民法学界的法学难题中便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其中,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尤为复杂,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难度异乎寻常缘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难以应对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借由盖然性学说、疫学理论、经验法则理论等进行因果关系推定,虽然在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和保护受害人方面有益,但需要相关判例支持、适用范围有限和对法官素质的要求较高等无疑也是这些学说不可回避的问题。环境纠纷案件纷繁复杂相应地也就需要通过多样甚至是综合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来对其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加以确定。随着环境侵权问题所涉及利益的不断复杂化和科技不确定性增强,对环境侵权领域的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困境。本文通过阐述环境侵权及其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分析世界各国在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方面的理论(优势证据说、事实推定说、疫学因果说、个别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说、姑且推定说等),并结合我国在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及现状,进而明确我国应构建在宏观上遵循较低盖然性证明标准,以正义、秩序和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相当因果关系为理论基础,并以因果关系推定为原则的同时,在微观上架构涵盖多种证明标准和方法的“一横一纵”式的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体系。这里构建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体系所主张的标准兼具相对确定性与开放性,相对确定性体现为其一般是由法律规范要素、价值要素(兼融合法哲学要素、法医学等司法技术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开放性体现为它时刻准备着糅合和吸纳两大法系各国具有借鉴意义的利于因果关系认定的新的要素,并在移植过程中研究实现因果关系标准的本土化,因为一国制定的适合本国的法律规则能够适合另一个国家仅仅是一种巧合,该本土化需依托深层文化支持以及意识层面认同。研究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体系的建构问题相当必要,其对于因果关系理论的完善兼具重要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亦为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寻求新途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