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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冒制度的客体是指反假冒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事务或者标的。我国反假冒制度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中,其中包含的保护对象仅限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姓名、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产地。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竞争的加剧,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遭到假冒。反假冒制度客体范围的局限性便凸显出来,缺乏不正当竞争法应有的概括性和弹性,扩大反假冒制度客体的范围更加迫在眉睫。根据《巴黎公约》第10条之2的规定,无论商业标识的形式如何,如果确实能够在市场交易中区别商业来源,并且具有一定商誉或声誉。那么,对其假冒都可能导致对他人的商业信誉不正当利用,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一切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标识都应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视同仁的保护。为了克服反假冒制度在保护客体适用上的局限性,文章从五个维度对反假冒制度客体的范围进行分析,笔者希望通过以下五部分的论述,可以为我国反假冒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第一部分从个体性视角对反假冒的客体进行阐述。包括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与姓名,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中的反假冒制度客体,具有“个体性”。第二部分从集体性的视角对反假冒制度的客体进行分析。以贵州省从江县“瑶族药浴”证明商标和“贵州茅台酒”地理标志产品为例,来分析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这些集体性商业标志也可能遭致假冒的可能,作为反假冒制度的保护客体。第三部分从传统性视角来分析传统名号这一特殊商业标识被假冒或者遭到其他不正当利用的可能。面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传统名号的保护上存在诸多局限,甚至空白的状态,这一部分提出将传统名号纳入反假冒制度保护的客体范围中,为传统名号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第四部分从网络平台的视角对域名以及网页这两个网络平台上特有的、可能被假冒的商业标识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图文结合,论述将域名及网页纳入反假冒制度客体范围的必要性。第五部分从无形的视角对反假冒制度的客体进行分析。所有的商业标志背后都凝聚着商事主体经过创造性和辛勤的劳动才创造出的商誉,企业通过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自己的商业标志,其实就是要维护这些标记所代表的商誉和声誉。由于商誉、声誉的无形性,反假冒制度通过保护商业标志来保护商誉,对载体的保护不可能代替对商誉、声誉本身的保护。因此这一部分建议明确将商誉、声誉纳入反假冒制度客体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