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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费赔偿并非是专利法中的新兴问题。早在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中就规定了可以依据专利许可使用费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害赔偿额。但是,由于专利损害赔偿难以证明,法定赔偿一直以来的广泛适用,包括许可费赔偿在内的其他三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都被严重忽视,从而也造成了专利赔偿一直偏低,权利人无法获得充分的赔偿的问题。由于和所受损失和所失利润两种方式相比,许可费赔偿在适用中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因此,要解决损害赔偿偏低的问题,从完善专利许可费损害赔偿入手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解决途径。文章通过借鉴国外典型的立法模式,并立足于我国国情进行分析,通过对不同许可费具体计算方法进行对比,选择能为我国借鉴的可行办法。第一章从我国目前的专利赔偿困境、专利许可费赔偿的现状以及专利许可费赔偿的优越性入手,论证完善我国专利许可费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专利损害赔偿的现状是赔偿额偏低,其主要原因是无形资产价值的难以评估以及法定赔偿的广泛适用。因此,要提高专利损害赔偿额,使专利损害赔偿反映专利的真实市场价值,使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完善其他三种损害赔偿方式尤为必要。而在这三种损害赔偿方式中,许可费赔偿具有优越性,有助于解决专利赔偿难的困境,比如许可费赔偿可以避免所失利润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另外,许可费赔偿是专利市场价值的准确反映。但我国目前专利许可费赔偿适用还不够完善,因此,完善其适用尤为必要。第二章对国际上主要的许可费具体计算方法进行总结。目前主要的许可费计算方法有参照在先许可协议法、假想协商法、分析法和惯例法。文章对此逐一剖析了其优缺点。这几种方法中,较为科学合理的参照在先许可协议法、假想协商法,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是参照在先许可协议法,虽然参照在先许可协议法以市场许可为基础,能正确反映出专利的市场价值,但需以在先存在的许可协议为前提,适用范围较小,这也是我国合理许可费难以广泛适用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在专利损害赔偿的立法中可增加假想协商法,扩大许可费赔偿的适用。第三章旨在分析许可费赔偿适用中的两个关键的问题,分别是许可费计费基数和许可费比例的确定。由于许可费最终数额是通过许可费计费基数和许可费比例相乘确定的,因此,这两个方面对许可费数额的确定起决定作用。由于法律对专利的保护仅限于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专利许可费赔偿的计算应也应仅限于专利所贡献的价值范围之内。因此,若产品中包含了其他的非专利因素,许可费的计算过程中就应当考虑技术分摊,因此,技术分摊贯穿于许可费赔偿计算的整个过程。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技术分摊的适用条件、适用方法和具体适用,明晰技术分摊在许可费计费基数和许可费比例的具体适用。第四章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通过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分别对我国许可费具体计算方法及其适用的完善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专利许可费赔偿是一项复杂的制度,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甚至必要配套制度的支持才能顺利施行。若有某些环节的缺失,将会使其难以适用从而束之高阁,因此,本文试图从许可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具体适用的相关标准、必要的配套制度的支持等方面提出建议,为我国专利许可费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提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