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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存在着滥用、适用范围宽泛等情形,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问题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大多数的法院只支持直接损失赔偿,并不支持间接损失赔偿,使得该条规定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比较模糊。笔者在研究了大量的司法案例的情况下,认识到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问题和行使后的赔偿问题都是很值得研究的课题。所以本着法的公平、公正的理念,从维护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文选择了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研究这一论题。本文的主要思路是从委托合同的一般概述和其法理基础出发,通过介绍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及借鉴域外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阐述了我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问题,最后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希望能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有所帮助。该论文一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基本理论。本部分在论述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一般概念的基础上,又阐述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基本法律特征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法理基础。该部分重点阐述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与一般的法定解除权的冲突问题,应优先选择适用一般法定解除权,当不符合一般法定解除权时,不得转化为任意解除权。第二部分概述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存在的主要问题。该部分从四个方面集中阐述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在的问题,通过引用相关的案例一一提出了具体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分析论证。第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中的问题。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委托合同,分析论证了其不合理之处。第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特约放弃的效力问题。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运用,分析论证了对该约定采取不同效力而做出不同裁判的不公正之处。第三,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之后的赔偿问题。该部分也是论文要重点阐述的部分,通过对大连盘起诉上海盘起案例的分析论证,指出我国实践中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的不合理性。第四,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的违约金的问题。实践中大多以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法定解除权,故不适用违约金。分析论证了实践中该现象的不合理处。第三部分总结了笔者对该论题的相关观点。包括区分委托合同的类型,并做出不同的限制;对双方特约放弃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原则上应有效,但允许例外情况的出现;对委托合同任意权行使之后的赔偿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特别是双方约定了可得利益赔偿的,应按其约定进行赔偿;违约金具体如何适用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