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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渔业资源是一种再生能力受到各种条件限制的生物资源,它的稳步发展牵涉到各成员方的渔业利益。然而,受人类长期的过度开采和无效率的对之利用,以及各国政策的不完善等原因的影响,各渔业国当今共同面临着鱼类资源濒临枯竭的严峻形势,这一现状让造成捕捞过剩的渔业补贴政策逐渐浮出水面,得到了各渔业国的高度关注。‘该制度的实施产生了双重影响,积极方面表现为它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收入水平、降低企业的投入成本、能将更多的资金引入到渔业领域;消极影响是它容易造成人类对资源的过度开采,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扭曲市场贸易。在当今这个贸易自由化的时代,在反补贴规则发生变化的相关背景下,若仅仅依靠现行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显然已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补贴引发的各种问题。我国作为wTO成员国,无论是基于保护国内经济健康发展的立场,亦或国际上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角度,均应对该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事物的两面性决定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必然会取得一定的成效,并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前者体现为能推动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后者表现为国内立法层面对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完善。面对有关研究显示的全球渔业处于崩溃边缘的这一事实,为确保我国的渔业产业能够又好又快地稳步发展下去,本文以世贸组织框架为背景,以渔业补贴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为主要研究内容,通过介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项下有关渔业补贴的相关内容、补贴制度在主要渔业国家的实践情况,引出该制度在我国实行的现状与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了在WTO框架下如何对之进行完善,以实现渔业补贴制度与渔业资源发展的良好互动,确保我国的渔业资源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