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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的虚拟产业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其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学者们争论不休,不能形成统一的认识。这导致了我国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方面的举足不前。虚拟财产的纠纷当如何解决?在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时,虚拟财产的所有人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现实问题,也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难题。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虚拟财产的现状分析及理论的研究,为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以期为我国在虚拟财产民事立法的完善及司法保护方面尽绵薄之力。本文选题着眼于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分析了我国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的经验和做法,详细论述了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措施,希望能有助于未来的虚拟财产立法,较为全面地保护虚拟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让“互联网不再是法外空间”。文章的第一部分阐释了虚拟财产及其相关概念,并论述了保护虚拟财产的必要性。认为虚拟财产的概念应从广义理解,即它是一切存在于虚拟空间内的、由其所有人随时可以调用的数据资料,而不管其是否具有价值。如此更适应科技发展的方向,符合现实生活的需要。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虚拟性、价值性、客观存在性、稀缺性、合法性。因此,它既不是传统的物权客体,也不是单纯的债权客体,抑或知识产权客体,它是一种复合型财产。虚拟财产权应当归属于网络用户,而不是运营商和开发商。法律制度保护虚拟财产,能够更全面地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虚拟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网络市场安全,为解决虚拟财产纠纷提供立法司法依据。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现状,认为我国在虚拟财产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滞后与不足。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立法,借鉴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的相近规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虚拟财产保护问题。在执法方面,缺少专门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制不规范。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足。在司法方面,各级法院处理涉及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普遍缺乏审判经验,沿用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网络消费者不利,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失公正。同时,该类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也不明确,虚拟财产纠纷解决的成本高,虚拟财产缺乏科学的价值评估标准第三部分是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如韩国、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关于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并得出其他国家对我国虚拟财产保护的启示,我国的虚拟财产立法应该自足与本国的实际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虚拟财产保护法。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提出的建议,首先在立法方面,我国应该做出专门的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解释,待时机成熟之时,制定可行的虚拟财产保护法,来应对日益复杂的虚拟财产纠纷;其次在执法方面应该确定专门的虚拟财产执法机关,制定合理的执法规范;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管辖权的确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提出合理的建议,着重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评定上提出自己的见解,由信息产业部和工商管理部门联合监管,由网络用户、运营商和第三方组合专业的价值评定机构,以便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我国的社会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强调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是实现我国经济转轨必不可少的一环,更是推动我国构建网络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