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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社会保险权是一个亟需努力建构的理论范畴,能否形成“基本人权—宪法权利(基本权利)—社会权—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险权”的权利体系,能否证成“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对应范畴对社会保险权的保护和实现至关重要。而不从理论上努力解决这些问题,制度冲突和现实困境仍会长期存在。因此,必须围绕社会保险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开创性、系统性、深入性的研究。本文综合采用规范分析、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广泛利用法理学、宪法学、社会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及社会保险法学的研究成果,分三部分对社会保险权及其国家义务进行系统探讨:第一部分介绍与梳理社会保险权的概念、历史等基本理论。物质帮助权说、保险利益说、给付请求权说、立法请求权说和生存权说是五种有代表性的社会保险权学说,诸种学说之间虽存有差异,但均包含或应包含主体、客体、内容、性质等规范要素和社会风险形态、保险制度目的等非规范要素。在国外,社会保险权经历了从初创到发展,从形成到高涨的历史进程,并面临极大挑战;在新中国,社会保险权则经历了从诞生到倒退,从恢复到发展直至目前的成熟期的曲折历程。第二部分从规范的角度对社会保险权的法律性质和结构进行建构。社会保险权属于基本人权、宪法权利和社会权,具有宪法权利和普通法权利的双重性、社会权和自由权的双重性、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双重性、请求权和可诉权的双重性。权利主体是以公民为主的被保险人;客体是社会保险利益,体现为货币形式的社会保险待遇和行为形式的社会保险服务;权利内容包括参加权、请求权、受益权、知情权、监督权和救济权。第三部分从国家义务及其层次理论出发,归纳出社会保险权的四种国家义务及其实施内容。社会保险义务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国家是主要的义务主体。国家义务是对社会保险权的保护和实现最为重要的宪法学范畴。国家义务是有层次的,社会保险权的国家义务也包含了国家的尊重义务、保护义务、促进义务和提供义务四个层次,需要从这四个方面加以实施。本文的理论努力在于:一是对代表性的社会保险权概念进行规范评析,抽象出社会保险权应包含的要素;二是爬梳国外与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史,对社会保险权发展演化进行规范考察;三是对社会保险权的法律性质、结构进行规范性、体系性建构,将社会保险权纳入“基本人权——宪法权利(基本权利)——社会权——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险权”权利体系,并对社会保险权的多种属性进行规范的、辩证的分析;四是在对国家责任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对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及国家义务层次理论进行具体运用,归纳出保护和实现社会保险权的四个层次的国家义务。总体而言,本文的目的和价值在于权利的规范研究,力图使对社会保险权的探讨从道德研究、政治研究、制度研究和政策研究的轨道驶入法律研究的轨道,非此社会保险权不能完全从应然权利变为法定权利,更不能完全从法定权利变为实然权利。本文的不足在于:没有关注新中国国建立之前社会保险权的发展历程,也没有归纳出国外与新中国社会保险权发展的一般特点和发展趋势;“没有总结出社会保险权各自法律地位所独有的特点出来,而且论证不够,论断太多”;没有对社会保险权蕴含的价值进行归纳和探讨;对支撑社会保险权地位和结构的权利基础理论的掌握还不够扎实;对社会保险权四个层次的国家义务“了解不准确”,对其建构仍有待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具体化;在一些具体的理论上,少有深入开凿,难免浮光掠影;最后,全文的逻辑性还需加强,结构也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总体而言,本文仍是在做权利的基础研究和具体权利的初步建构,着力点不在描绘权利的细节,而在展现权利的概貌,后者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