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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遗嘱继承作为其中一种方式在我国继承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如何能使遗嘱继承等到更好的实践和发挥也成为继承法中的应有之义。遗嘱执行人制度就是一种很好的能使遗嘱继承得以充分顺利实现的制度。当今各国法律大都对遗嘱执行人制度有着十分完善和全面的规定。我国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规定仅有一条条文,十分笼统,在实践中很难起到法律的指引和评价作用。因此,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紧迫和强烈的要求。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港澳台地区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分析对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是对对研究现状和研究目的作了介绍,当今我国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学术成果也相对较少,学术论文更是为数不多。维护遗嘱人和相关继承人的合法权利是本文的最主要目的。第二部分是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概述,本部分笔者首先提出了遗嘱执行人的概念,遗嘱执行人即通过遗嘱人的指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并按照遗嘱的规定在法律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行遗嘱的人。其次,对于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目前有代理权说、固有权说、信托受托人说。笔者倾向于代理权说,并认为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的代理人的观点,对自己的赞同理由也做了阐述。其次是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功能,它的功能主要体现为:更好的实现遗嘱人生前意志、维护遗嘱人、继承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继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其次是遗嘱执行人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主要与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信托制度这两个相似制度做了比较,对相同点和不同点都做了介绍。第三部分是外国与我国其他地区遗嘱执行人制度,本部分主要通过对外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考察做了详细介绍,分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我国港澳台地区。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考察了代表国家英国。大陆法系国家主要考察了德国、法国、日本三个国家。其次是对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遗嘱执行人制度一一做了介绍,并对本部分做了小结,对两大法系的规定做了比较和分析。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思考,本部分首先通过对我国遗嘱执行人的现行规定和状况做了介绍,讲解了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各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分析比较和借鉴,提出了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主要从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法、遗嘱执行人的担任资格、遗嘱执行人的任职与拒绝、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遗嘱执行人职务的终止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