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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已引起各国高度重视,关于金融安全的理论探索和对策研究已逐步展开。本文站在刑法的立场,从多个角度综合探讨了我国金融安全的保护问题,共分为五章,约16.2万字。第一章“金融安全概说”,着重考察了两大问题。一方面探讨了金融安全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提出金融安全是一国能够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运行平稳,能够有效地抵御和消除来自国内外的各种风险冲击和侵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获得经济、政治与军事安全的一种状态和能力。在新的国家安全战略中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心,金融不安全意味着经济不安全,经济不安全则意味着整个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其影响是全局性、系统性的。在观察全球性金融安全形势的同时,对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安全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的金融安全问题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对我国保护金融安全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成就做出了描述,肯定金融法制在金融安全领域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第二章“刑法学视野下的金融安全”,主要是结合刑法原理思考金融安全的相关问题。首先,金融安全与法益的关系。金融安全是刑法保护的超个人法益,传统刑法将金融秩序作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并不足取,金融安全代表着国家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平稳运行,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它的保护跨度比金融秩序更为宽广,所体现的利益和价值更为全面和均衡,更适应时代和法律发展的要求。其次,金融安全与刑法机能的关系。刑法之所以能保护金融安全,关键在于其法益保护机能、规范机能、保障机能的发挥以及诸种机能相互间的协调。第三,探讨了刑法在保护金融安全中的价值冲突问题。对金融安全加以刑法保护主要出于功利性价值的考虑,通过对当前金融反恐的观察,可以清楚地看到在金融安全领域国家利益与个人自由间矛盾的尖锐性以及协调的困难性。第四,对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与金融犯罪进行了比较。从狭义上看,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应该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以及刑法分则第三章中走私假币罪、走私贵重金融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这一范围与金融犯罪范围争议中的“狭义说”基本一致。“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概念更重要的是具有观念上的意义,可以将我们的研究视角从传统的金融犯罪概念提升到国家安全这一领域,进而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探讨相关问题,这也是现实所需,期望能够得到新的启示。第三章“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首先,从立法和国家政策两个层面回顾了我国建国以来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走向和主要内容,将其简要的归结为:扩大犯罪圈,从严规制,从重治罪,以儆效尤,并对其作出评价。然后,探讨了影响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制定的因素,包括我国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发展态势、转型期我国的经济与金融环境、国际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形势与国际组织的影响、法律文化的影响、当前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潮流。进而提出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包涵的内容:在立法方面应该扩大犯罪圈,建立起严密的刑事法网,实施相对宽松的刑罚政策;在司法过程中所应贯彻的刑事政策基本点包括:第一,侦查追诉阶段应坚持提高犯罪追诉率,提高侦查效率,慎重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第二,审判阶段应在坚持坚决、慎重、搞准、不纵不枉的刑事政策基础上保持适当的灵活性,处理好定罪问题。在量刑环节坚持尽可能地限制死刑,谨慎适用无期徒刑,合理适用有期徒刑,突出罚金刑的作用,增加资格刑的种类;第三,刑罚执行阶段应以行刑社会化作为刑罚执行的发展方向,坚持惩治犯罪和保护金融、经济相结合的综合治理路径。此外,还必须加强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政策的制定。第四章“金融安全的刑事立法研究”,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金融安全刑事立法规定,并与我国现行金融安全刑事立法进行比较,在立法模式、具体罪名和罪状、刑罚、法律法规与刑事法条的协调等方面获得启示。其次,提出了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理念,即金融安全刑事立法应该是在新刑法文化指导下以安全观与信用观为基础、立足传统又超越传统、和其他法律部门紧密配合、具有国际性视野的法律;金融安全刑事立法应坚持科学性原则、适时性原则、谦抑性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构想,即在立法模式上应同时发挥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模式各自的优点,共同构筑起维护金融安全的堡垒。相应的,考虑在刑法典中专门设立“危害金融安全罪”的章节,在此章节下编排罪名。对于若干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罪名及罪状应逐步加以完善。在刑罚设置上,应考虑从重刑取向往以中等刑和轻刑为主的方向转变,增加资格刑的种类及适当地修改财产刑等。第五章“金融安全的刑事司法研究”,首先,从宏观上梳理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论证了刑事司法对刑事立法价值的补强作用,刑事立法不可能对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予以全面规制,只有通过刑事司法的能动性来发挥对刑事立法的技术性补遗作用。其次,就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侦查、认定以及刑罚执行的若干问题加以分析。本章还探讨了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着重探讨了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和涉案财物的移交,并对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与管辖权协调的问题展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