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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人们已经作过大量的探讨,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是在传统与现代、西方与东方的二元叙事框架下展开的,文化绝对主义和经济决定论仍是流行的研究立场。在中国现阶段法律文化的三大渊源中,党治传统和传统法律文化也没有作出严格的界限。在以普遍主义、宏大叙事、线性时间为基本特征的现代性历史叙事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长期处于边缘化和侏儒化的境地。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大量类型化概括早已深入人心,而面对法治建设的困境,传统法律文化的负面影响又往往被看作制约法治进程的主要因素。通过若干具体个案的解析,现代性叙事的这些特点可以得到鲜明的体现。为了破除现代性叙事那种僵硬刻板的模式,有必要引入后现代、后殖民主义的若干思想资源。在传统法律文化研究领域中,如果借鉴后现代主义关于西方中心主义的批判、对社会他者的关注以及历史认识论方面的见解,有助于我们不断反省自己的立场,拓宽研究的视域,从而重新检讨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的关系。简言之,在影响法治建设的诸多因素中,文化是一个方面,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也是一个方面,而在文化因素中,不能仅仅强调传统法律文化的负面影响,也要看到一百多年来对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进行破坏所造成的恶果以及西方法律文化的内在缺陷和深层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