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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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一个科技高度发达的时代,时代特色决定了大量的发明创造离不开发明人的智力劳动和单位的资金投入,并由单位承担一定的风险。这种趋势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明显,职务发明在发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也将愈来愈大。与时代特色极为不符的是,我国职务发明数量少,职务发明专利与非职务发明专利比例不合理,这与我国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有很大关系。本文的目的就是对我国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加以剖析,找出其弊端,提出新的构想。本文共五部分,包括引言和结语,约40000字。 “引言:职务发明概述”,简要介绍了职务发明的概念,并探讨了现代科技创新的两种类型: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对这两类发明,作者认为,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数量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呈交替性变化,在科技水平低下的时代,非职务发明占优势,而在科技水平发达的时代,职务发明占优势。 第一章“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法理基础”,先从法对利益的调整入手,表明法对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作调整的基本方式是创制“权利”,并依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规范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平衡利益接着阐述专利制度也就是构建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认识到专利权是发明人利益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权利。最后作者把重点归结到法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规制上,作者指出:法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规制上是通过由单位拥有聘用权、由发明人拥有发明权以形成制约机制来平衡双方的权利冲突的。同时指出:专利权是发明权中的物质权利。 第二章“发达国家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依次分析了以发明人优先的美国、日本模式、以雇主优先的法国模式以及采取折衷办法的德国模式,并指出:虽然这些国家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存在差别,但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承认职务发明的发明权归职务发明人所有。 第三章“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的特点及存在问题的对策”,通过仔细分析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认为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所采取的是职务发明的发明权与专利权相分离、非职务发明的发明权与专利权相统一的“双轨制”,指出:奖励和报酬不是发明权中的物质权利,专利权才是发明权中的物质权利,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将专利权从发明权中剥离,侵犯了职务发明人发明权的完整性。作者接着对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进行了新的构想:其一,将职务发明界定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过程中所完成的发明;其二,职务发明的发明权属于职务发明人;其三,以专利权作价入股作为报酬支付方式。 “总结”部分,对全文的内容作了总结,重申了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存在的缺陷,进一步明确了由职务发明人拥有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的意义,即可以形成对单位的制约机制,保障其奖酬权利的实现,调动职务发明创造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的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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