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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与市场交易中,跨国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高涨,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在海外建立了分支机构,跨越国界走向全球,跨国银行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与此同时,其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制于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跨国银行破产时有发生。跨国银行强大的功能和其破产后给全球经济带来的深远影响,使得人们不得不关注它们。由于跨国银行破产具有很强的涉外性,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而各国相关法律存在差异、相关利益存在冲突,加之跨国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就此带来一系列冲突,产生跨国银行破产法律问题,比如基本原则冲突问题、管辖权冲突问题、破产申请人资格问题、破产决定人主体问题、破产财产范围问题、破产分配顺位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将加大处理跨国银行破产不稳定性的难度,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各种方式的国际合作来尽可能减小或消除冲突,使破产顺利进行,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可以说,国际合作对解决跨国银行破产法律问题至关重要。国际社会也的确就跨国银行破产领域的协作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各国在制定单边、双边或者多边协作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协作,二是由相关组织制定示范法,让各国的立法逐步走向趋同,遵循在一定程度上较为统一的标准进行合作。这些协作方式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明显存在缺陷和不足,故,进展并不十分显著。跨国银行破产丞需更有效的国际合作。本文从跨国银行破产法律问题着手,就其实质、表现、产生原因以及国际社会为解决此问题的现有协作方式做一些分析和探讨,进而对改进跨国银行破产国际合作进行探索性思考,开拓性的提出将跨国银行破产国际合作法律化,建立跨国银行破产国际合作法律机制以推动在跨国银行破产法律问题上的国际合作。相应的,本文就我国融入跨国银行破产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做了思考,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