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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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意思的形成与对外表示同自然人相比有所不同,对于拥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来说,其内部股东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认可的决议方式转化为公司意思后方可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公司决议是现代社会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由于公司决议在程序和内容上要求的严苛性,伴随着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加之当今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越来越多的公司应运而生,由此产生的利益纠葛也随之增多。近年来,关于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之诉案件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而我国《公司法》由于长期遵循“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理念,仅有第22条一条框架似的规定显然无法更好的保护股东权利,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因此,为应对愈加复杂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解决现实纠纷,最高法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该解释对公司诉讼和裁判规则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与完善,统一了部分公司诉讼案件的裁判标准。特别是“三分法”立法模式的提出,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加强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完善了我国公司决议行为效力制度体系。但该解释同样存在不足之处,本文以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为研究对象,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紧扣公司决议行为效力制度的主体,以公司决议行为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进行解读,通过对不同法系观点的比较研究希望能够为读者带来一定的启发。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将具体通过三个部分对其进行解读:第一部分,本章是对公司决议行为理论基础的探讨,重点分析阐述了公司决议行为法律性质的相关问题,在综合分析了决议行为性质理论不同学说的基础上最终得出结论,认为决议行为是一种不同于单方、双方和共同行为的独立的特殊法律行为,且笔者提出了新的认识,认为决议行为的法律性质具有非单一性。为后文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本章是对公司决议行为效力类型的比较法研究,以上文中关于公司决议行为性质的研究为基础,具体分析了两大法系的不同分类模式和主要观点,并对我国现有的立法模式做出了评析。第三部分,本章是对公司决议行为诉讼机制的分析,具体通过效力之诉的性质、适格当事人、行使期限、判决效力以及瑕疵事由和治愈方式等方面对公司决议行为效力之诉进行了分析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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