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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逐年增多,不仅影响我国的交通秩序,而且严重地威胁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鉴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释都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同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行为表现的重要内容。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其实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罪后行为,是行为人的新行为。针对这一新行为,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相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仍然不一。在此,笔者结合实际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在案件肇事者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认定进行简单的探讨。以求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准确的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量刑情节。本文除了引言外,主要包括案情介绍、案件焦点与分歧意见、法理分析、研究结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说明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实践意义。第一部分:案情介绍。主要是介绍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案情。包括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控告方的诉称、被告的辩称及法院的裁判结果。第二部分:案件焦点与分歧意见。包括法院对案件焦点的归纳和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分歧意见。第三部分:法理分析。此部分为论文的核心,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条件:通过对实践中“逃逸致人死亡”普遍出现的三种情况;构成“逃逸致人死亡”需要达到的四个条件,来探讨此案被告是否能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义与特征: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在理论界五种不同意见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构成需达到的四个条件来探讨被告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3)“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联系与区别:通过找到这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一步分析被告逃逸的行为构成何种情况。(4)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或是加重情节:通过对《刑法》第133条和《解释》的研究,确定如何在实践中定罪量刑。(5)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的是否一概承担全部责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证明被告是否应该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第四部分:结论。通过以上法理分析,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彭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故因将其逃逸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麻城市法院的定罪是正确的,但认为被告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量刑情节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