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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50年代美国,70年代开始在欧美上市公司中盛行,并于90年代后在各国资本市场上得到迅速发展,股权激励是通过授予管理者股票期权,使管理者持股,把管理者的个人利益同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来激发他们努力工作。股权激励相比其他的激励方式优点很多,它能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规避道德风险,挽留企业优秀人才,帮助企业抵制恶意收购等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并日趋完善,特别是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企业施行了股权激励制度,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 但是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作为薪酬的补充方式,是否达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还是仅仅作为一种福利手段?大量的学者进行了实证研究,但并没有得出一致结论。股权激励方面的研究,大体有以下几个领域: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股权激励与企业价值,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股权激励与投资决策关系等等。通过大量的文献回顾,我们发现其中大多数学者的研究都集中在股权激励效果这一层面上。很少有学者关注企业高管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自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我们可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企业高管作为激励方案的制定者与实施者,是不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有可能通过操控激励条件,降低行权价格,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是否存在高管自利的的机会主义行为。 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契约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验证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是否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我们以推出股权激励方案261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得到以下结论:⑴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存在高管自利的机会主义行为,且与管理者权力有关,管理者权力越大,机会主义行为越明显。⑵国有控股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企业相比,高管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肆意压低行权价格,自利的机会主义动机明显。⑶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有效抑制管理者自利的机会主义行为。⑷资产负债率高的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管理者自利的机会主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