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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战的反思和人权的发展促进了人类权利概念的形成,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弪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使人类的共同体特征愈加明显,从古典人权思想的提出到现代人类权利概念的形成,实证着人类权利的存在。个人权利是人类权利的基础,人类权利是基于每个人的需要由人抽象出来的权利,人类权利概念是在人权概念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是个人权利的放大形态。维护人类权利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人类个体即个人的权利。本文从人权概念提出的哲学基础,探讨人类权利的存在合理性;从人权和法制的关系,探讨人类权利的存在和国际法的关系。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就在于他们是社会动物。人类在摆脱野兽状态而成为人的开始,就过着群居生活,运用集体的力量以对抗强大的自然力。因此,原始人类一开始就生活在社会中。人的权利不是产生于“自然境”中,而是历史地形成于社会中。所以说,凡权利都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人权概念强调的是个体或局部区域,人类权利概念指的是全人类共同体或全世界范围。当人类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由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个领域全球化,同时也出现了全球化的问题,即全人类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就在此时,人类权利的概念就逐渐形成,同时国际法的发展也就应对了人类权利的概念。21世纪,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标志着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将进一步趋同化,这种趋同化是一种必然,是一种归属。我们说这种必然的基础、前提就是人类权利的存在。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远景看,凡是产生的东西最终也都必然是要灭亡的。国家作为某一历史阶段产生的人类社会现象,最终必将被送进人类的历史博物馆。取而代之的应是社会共同体和维护共同体的规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