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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种事件中,家庭监护中监护主体缺失和监护行为违法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未成年人案件不同于其他年龄段公民案件的一个特点。近年来,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各种形式的侵害,始终牵挂着公众的心弦,也造就了很多社会热点事件。这其中有监护权人积极作为的行为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如虐待、遗弃、暴力、性侵害等,还有监护权人消极不作为行为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如监护能力不足、监护主体缺失等。为了充分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法制与法治建设实践中,为我国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取得了人权保障建设的巨大成就。针对目前立法中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不完善,本文通过规范研究的方法从国家公权力介入的视角展开论述。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对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第一章是从司法实践中对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适用引出需要研究的问题,在监护中存在监护盲区和国家缺席的问题,即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理念促使了家庭监护的“缺乏性”和“违法性”问题;第二章是通过对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监护展开理论分析,指出家庭正义为国家介入家庭监护中实施家庭自治提供了价值基础,进而注入国家亲权理论是赋予国家介入家庭监护的理论基石,接下来从法理基础分析,提出家庭监护的“缺乏性”和“违法性”问题是国家介入家庭监护的生成条件;第三章是从立法层面,指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存在法律法规的条文内容、监护主体、监护人法律责任和判后安置措施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完善立法内容;第四章是从司法层面,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为视角,指出存在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判后安置措施的落实成效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引入社工组织,履行监督职能,以备完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设立;第五章是从行政层面,以民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为侧重点,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建立全面登记备案制度和报告制度,发挥家庭正义在家庭监护中的价值,以供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在设立中的完善。结语是对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展望,明确提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我国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因此,日后在立法设立和完善中,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将国家亲权理念贯穿于家庭监护中,最大利益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