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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内容,也就是针对控辩审三方在法庭上的各司其职,通过控辩双方进行事实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帮助法官查清真相,并对案件作出审判。证据的举证、质证是庭审实质化的内容之一,过去,庭审的过程形式化是我国司法中实践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也就造成了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形式化。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实现控辩平等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必须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为了更好的做到庭审实质化,我国于2012年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中专门对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修改,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7年多来,虽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仍存在不足。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过分信赖导致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形式化,鉴定人出庭率过低,辩方质证能力不足均是导致鉴定意见无法实现有效质证的原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对于鉴定意见(专家证言)的质证均有详细规定,借鉴域外法中对于鉴定人(专家证人)质证内容、交叉询问规则和专家辅助人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制度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院要改变其轻信鉴定意见的固有理念,充分保障辩方的质证权,以实现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性,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裁判。本文首先通过对庭审实质化与鉴定意见有效质证的基本理论的概述,论证与发掘鉴定意见有效质证的意义。其次,对于当前我国鉴定意见质证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再次,通过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对于鉴定意见(专家证言)的规定进行比较,寻求可借鉴之处。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之道,在进一步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同时,转变法官对鉴定意见依赖的传统理念,优化辩方的质证环境,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实现鉴定意见有效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