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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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重要的犯罪类型,是由法益保护早期化所催生的典型产物,它是刑法理论中比较艰深的重要课题。虽然在我国大陆已有关于危险犯的专著问世,但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危险犯研究的起步时间并不长,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对危险犯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基于种种原因,我国对德、日危险犯理论的借鉴不够充分,在危险犯的具体论述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分歧。笔者通过运用分析、比较、理论结合实践等方法,对刑法中的危险、危险犯的概念、危险犯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危险犯分类中的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故意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以及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进行了深入、全面的阐释和研究。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对危险犯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刑法中的危险。笔者指出刑法中的危险是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使刑法上的法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或者行为所导致的刑法上的法益遭受损害的可能状态。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危险犯的概念。由于对危险犯的范围在认识上的差异,危险犯的概念存在三种立足点,分别是处罚根据说、犯罪成立说以及犯罪既遂说。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界定危险犯的概念时应当以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包含了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标准,也就是说危险犯是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形态而为某种危害行为从而导致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的犯罪。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危险犯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笔者认为以是否将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可将犯罪划分为行为犯与结果犯。以结果的形态为标准,结果犯又可以划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危险犯是结果犯的一种,而不是与行为犯、结果犯并列的犯罪类型。在分析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关系时笔者认为:实害犯是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故意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这两种分类。在谈到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分类时,笔者分析了这种分类的必要性,并从既遂条件、实质内容、行为规范、判断方法等方面的不同来论述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紧接着阐述了二者的判断方法,并总结了我国刑法中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在谈到故意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的分类时,重点阐述了过失危险犯犯罪化的必要性,国外关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我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并建议我国在过失危险犯的范围和刑罚设置上进行立法完善。第五部分主要阐述了危险犯的三种未完成形态。首先分析了危险犯的预备形态是存在的,同时提出采用“原则上对犯罪的预备行为不予刑罚处罚,但对具有严重危害的犯罪预备行为予以处罚”的方法是符合我国刑法现实情况的。接着阐述了危险犯未遂形态的成立,并主张原则上对危险犯的未遂犯进行处罚,对于特殊情况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裁量。最后在犯罪中止形态中重点分析了行为人在危险状态出现以后主动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认定问题,在理论上存在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以及实害犯中止说的三种观点中,笔者通过论证证明了实害犯中止说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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